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告知单(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告知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01-30 15:41 浏览次数: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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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告知单(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登记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证明用途

作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三)设定证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8)关于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预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以此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并办理注册登记。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表)

、市场主体(申请人)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时不填) :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照省、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 门牌、房号申报。无门牌号的,应当对地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房屋权属情况(里勾选):

口自有      口租赁    □无偿使用  口其他

房屋性质(里勾选,其他选项据实填写):

工业或商用       口住宅         口其他          

使用期限: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8)等关于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对于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1.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市场主体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本承诺书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在线完成电子验签后提交。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规定的有权签字人) 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3.市场主体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在承诺人处加盖市场主体公章。

4.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市场主体加盖公章。

5.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 申请人承诺

()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持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

()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作为其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该地址能够及时、有效接收相关文书。

()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有违法、危险、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建筑。

()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有关批准手续。

()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