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02号
当事人名称:张习海
身份证号码:522***********2112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白公路11公里处
张习海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3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1.该公司设有6个厂房,现场在进行切割—焊接—打磨—喷漆作业,6个厂房均设有喷漆区域,查阅该公司2022年涂料使用记录,2022年溶剂型涂料共计使用11651kg;2.该公司建有6条H型钢结构生产线,年产钢结构产品5万吨。原环保审批4条生产线,生产规模为钢结构产品1.0万吨每年,主要的生产工艺为:切割—焊接—打磨。该公司2017年新建2条钢结构生产线和6个车间的喷漆作业,同年建成投产至今未重新依法报批环评相关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未进行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张习海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习海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2号)告知张习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张习海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张习海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4年1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免除个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张习海在2023年9月才正式接管上一名负责人员的工作,在此之前已有4名人员经手此工作,未能有效交接工作,导致掌握情况及材料移交不清楚;2.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在发现环境问题后,立即对未审批的生产线进行停产处理,积极对接出租方协调补办手续事宜,并将油漆全部返厂不再使用;3.个人无法承担此高额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过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认为:张习海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张习海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习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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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