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0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86C88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凯辉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白公路11公里处
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3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设有6个厂房,现场在进行切割—焊接—打磨—喷漆作业,6个厂房均设有喷漆区域,查阅该公司2022年涂料使用记录,2022年溶剂型涂料共计使用11651kg;2.该公司建有6条H型钢结构生产线,年产钢结构产品5万吨。原环保审批4条生产线,生产规模为钢结构产品1.0万吨每年,主要的生产工艺为:切割—焊接—打磨。该公司2017年新建2条钢结构生产线和6个车间的喷漆作业,同年建成投产至今未重新依法报批环评相关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未进行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4年1月25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酌情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已将库存油漆全部返回厂家;2.立即停止未审批生产线作业,并及时与出租方联系能否补齐审批手续;3.由于近三年受疫情影响及近年来的钢结构加工厂也越来越多,工程也没有,经济状况也不景气,从两百多人的厂房缩减到如今的一百多人,实在是无法承担此次的罚款。
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未通过审批的生产线停产,并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陈述申辩第1、2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属该公司经营管理范畴,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1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已超过2年追溯期限,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一)项第6条:“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4,超过改正时间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00.00元)。
同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68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84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元整(28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06号)为准。
(二)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元整(284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
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