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卫医罚2024第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4﹞第03号 被处罚人(单位):李**;电话:158****0376;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32233************362;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册峨苑*****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12月在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册峨苑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2023.12.17);《询问笔录(转**)》(2023.12.21);《现场笔录》(2023.12.25);《询问笔录(付**)》(2023.12.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2023.12.25);现场照片、摄像(2023.12.25);《询问笔录(杨**、李**)》(2024.1.2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1.23);李**身份证复印件(2024.1.2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024.1.25)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