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0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9301175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国君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浸长村浸普公路200米处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总氮分析仪自2023年8月14日0:00以后至2023年8月14日9:36期间未进行监测,经现场核查总氮分析仪“状态记录”发现存在断电重启分析仪的痕迹,自2023年8月14日1时23分首次重启后总氮分析仪持续处于缺水样状态,未能正常取样监测,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已对总氮分析仪故障进行排查修复,仪器已于当日恢复正常采样监测,并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13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2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要求及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13号)为准。
(二)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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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