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07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09590774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元龙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平地哨安宁市工业园区麒麟片区滴水箐
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23日10时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青龙街道松坪村边一场地露天堆放约10吨废渣料,散发出刺鼻性酸味。经查,该废渣料是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生的电镀污泥,类别HW17,危废代码336-052-17,属于危险废物。因该公司电镀车间镀液循环池清理出的电镀污泥用吨袋包装体积较大,无法放入危废暂存间,即临时在该场地进行堆存,待清理的电镀污泥全部运至此处再统一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电镀污泥拉运至该场地上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0日。上述电镀污泥拉运至该场地后未进行处置或转移,全部露天堆放,堆放地点没有防渗漏防淋湿等措施,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镀污泥堆场土壤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报告》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明确其放弃听证权利,因临近春节,申请尽快春节前下达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对造成的环境违法结果愿意承担责任。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关于申请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额度的申请》,主要内容为:一是对未按规范堆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积极进行补救措施,采用防雨水侵蚀篷布进行防渗与防淋湿覆盖处理,及时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堆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二是受疫情、国家宏观调控等影响,经济较困难,申请减轻处罚额度。
经核实,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置,并对堆存地土壤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土壤检测结果未发现有超管控值指标,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09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诉求,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一是针对春节前需下达处罚决定的诉求,结合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及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我局可依法依规在春节前做出处罚决定并送达企业;二是针对企业申请减轻处罚的申请,该公司应当知道危险废物需按国家规范要求贮存,无法按规范要求堆存的,需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但未向任何部门报告也未按国家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直至环境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才采取措施处置危险废物,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对于该公司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造成社会危害轻微、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的理由,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7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7号)、《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整改报告、陈述申辩、减轻处罚申请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八)项第59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危废数量为混入危废后的混合物数量5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不足3个月或不足2次、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为未采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元整(30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要求及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09号)为准。
(二)对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元整(307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钢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
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