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4〕12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取用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3 17:07 浏览次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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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生产用水项目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白鹤塘料场,取水方式为水泵抽水,取水地点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雁塔村委会上西元村(原玻璃厂旁)鸣矣河左岸,取水坐标为东经102°25,北纬24°51(暂定)。由于该段河道未按现行洪水标准整治过,且取水口位置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符合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待该段河道按现行洪水标准整治时,取水口位置须按规范作调整改造,并由业主单位负责配合改造。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磷矿擦洗),取水类型为鸣矣河地表水,申请取水量6.67m³/a,许可水量6.67m³/a

二、根据《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生产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主要结论,本项目申请取水量6.67m3/a90%来水条件下,论证区地表水扣除区间耗水量、下游生态水量及工矿企业用水量后可利用水量为2086.55m3。在取水设施正常且按水泵抽水能力的条件下,采用逐月水量平衡计算203090%供水保证率可供水量为4.44m3/a,小于需求量6.67m3特别是枯水期来水量不足,你单位应增建储水池备好所需水量以满足无水可取的问题。

三、根据《报告》中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编号:YNZKBG20230823020),项目取水口现状水资源质量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总氮超标,但满足本项目生产水质要求

四、根据《报告》结论,正常工况下项目运行期生产年退水14m3,退水进入内部900m3循环池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非正常工况下,启动《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过厂区外围新建截排水沟、收集贮存循环利用,减少外排量,降低水污染风险。该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

五、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在各主要用水单元应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同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条件取水,对超许可量取水的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根据《报告》结论和专家组审查意见,为确保供水安全,请你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取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处理水质满足用水水质要求后再进行供水;加强对取水水质的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

七、你单位应于每年12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九、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项目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请你单位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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