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死亡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4-03-0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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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2.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