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4〕20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04 15:31 浏览次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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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柳树村委会白土村,取水方式为地下机井,取水地点位于白土村西侧约100米处,取水坐标为东经102°2049,北纬24°5609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申请取水量8.156m3/a其中厂区用水2.189m3/a、白土村用水5.967m3/a,许可水量8.156m3/a

二、根据《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主要结论,本项目申请取水量8.156m3/a占论证区95%降水保证率地下水可开采量486.6m³/a1.7%占剩余可开采量的2.8%,区域水资源量可满足用水需要,用水保证程度较高。

三、根据《报告》中云南地勘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编号:S23-0294,对地下水井取样化验结果检测结果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标准。

四、根据《报告》结论,正常工况下,本项目退水包括三部分,一是厂区用水化验室废水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定期回收,不外排;二是厂区生活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至化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安宁市工业园区草铺污水处理厂;三是白土村生活污水通过分散式收集于各用水户化粪池,最终回用于村内农田灌溉。项目不设排污口。

五、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在各主要用水单元应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如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并缴纳水资源费;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条件取水,对超许可量取水的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同时,加强取水口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取水口防护,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六、根据《报告书》结论和专家组审查意见,为确保供水安全,请你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取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处理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现行)后再进行供水;加强对取水水质的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

七、你单位应于每年12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九、请你单位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请你单位加强地下水水位观测,待该区域自来水管网通达且定额用水可满足用水需求时,取水井即封闭停用。

、你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

安宁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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