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05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16:25 浏览次数:1
字号:[ ]


当事人名称: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EGL4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梓洁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12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育罐搅拌釜正在运行,经查该公司此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对该公司发育罐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育罐沥青烟无组织外逸明显,发育罐区有明显异味。经查,该公司发育罐搅拌釜密封不严,存在明显缝隙;发育罐呼吸口常开,未连接废气收集装置,沥青烟从呼吸口无组织逸出。经查,该公司发育罐呼吸口与沥青烟回收管道前期为连接状态,后因维护不及时导致未连接。

根据《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性沥青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45页“基质沥青在加热过程中温度控制在170℃,沥青在加热和搅拌过程中会有少量沥青烟产生,因板式换热器、搅拌釜、混合罐和胶体磨机组为密闭设备,故没有沥青烟逸出;”以及第46页“本项目发育罐设有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管道直接与呼吸口口对口对接,废气不会散逸到空气中,沥青烟经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由风量为60000m3/h的引风机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的内容显示:该公司搅拌釜为密闭设备,且发育罐设有废气收集装置,其废气收集装置要求收集管道直接与呼吸口口对口对接,但本案中该公司的发育罐有裂隙、呼吸口常开,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份、影像资料一份;1214《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129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完成相应整改(在发育罐搅拌釜缝隙处涂上耐高温密封胶;发育罐呼吸口增加集气罩,并增加一个引风机提高沥青烟收集效果);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年后计划对环保设施进行技改,按照环保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经复核,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12》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经核实该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05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按实际情况选取了积极整改、积极配合以及小微企业类别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05号)》、《送达回证》;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129日《陈述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项第31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涉及行业石油冶炼、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裁量等级为5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玖仟元整(89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8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9-12号)为准

(二)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89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