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4031816205753088603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盛基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YWDN4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镇安宁工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幢**室;联系电话:137****33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性别: 男;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530123********395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你单位未对正在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李华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副总经理:孙*)、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3月1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