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事实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4-04-0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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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按照收养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提供一下材料
1.收养人个人申请;
2.事实收养公证书;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