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4-04-10 14:48 浏览次数: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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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被收养人未作常住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 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 《收养登记证》; 

3.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被收养人已作常住户口登记的,按户口迁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昆明市主城区居民在昆明市主城区外收养未成年人,并申请户口迁移登记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