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08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7K8C8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桂兰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大红祥村原石马山料场
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16日16:38时,接到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通报: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雁塔村大坟凹土地上倾倒有大量水洗磷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2024年1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雁塔村大坟凹土地上倾倒的物质为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水洗磷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根据该公司《20万吨磷矿石加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生环复〔2021〕5号),该公司20万吨磷矿石加工项目水洗磷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规定,但该公司与达利云口头约定将该公司水洗磷矿石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免费给个人达利云,未核实个人达利云是否具有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也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违法处理工业固废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4年3月20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完成相应整改(及时将未核实对方是否具有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也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违法处理的工业固废进行清理,并重新委托有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处置方进行处置);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处于未半停产状态,经营困难。
经昆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核实,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8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9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固体废物类别: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固废数量:2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柒万叁仟元整(473000.00元)。
同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73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19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33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02号)为准。
(二)对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331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
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