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12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307717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鞠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工业园区内
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18日上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20万吨矿渣微粉建设项目物料场内原料磷渣未完全覆盖,地面积尘明显,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法人家庭负担较重,资金困难;2.公司周边有厂房及办公楼遮挡,扬尘扩散影响小;3.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完成相应整改(及时购买遮阳网对物料进行覆盖)。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08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21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对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元)。
同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7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35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现场检查要求立即进行改正。
(二)对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银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
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