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4〕39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昆明美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宁湖湿地公园取用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昆明美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昆明美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宁湖湿地公园取水项目位于安宁城区段的螳螂川左岸支流鸣矣河上小支流清水河下段区域,取水方式为水泵提水,取水地点位于清水河左岸人工开挖调蓄塘(宁湖湿地公园),取水坐标为东经102°27′,北纬24°54′,取水用途为生态用水(湿地绿化浇灌以及安县路、麒麟路、大屯片区洒水车浇灌用水),取水类型为地表水,水源为清水河地表水及安宁工业园区麒麟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申请取水量9.14万m3/a,许可取水量9.14万m3/a。
二、根据《昆明美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宁湖湿地公园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主要结论,本项目申请取水量9.14万m3/a,现状年在90%来水条件下,论证区扣除取水口以上供耗水量、下游生态水量后可利用水量为16.7万m3/a。在取水设施正常且按水泵抽水能力的条件下,采用逐月水 量平衡计算,规划年2030年90%供水保证率可供水量为3.89万m3/a,鉴于安宁工业园区麒麟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进入人工开挖调蓄塘,其年均量45.25万m3/a,不够水量由其代替,项目可供水量满足取水需求。
三、根据《报告表》中云南科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编号:科监字[2023]-550号),其水环境质量根据《昆明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水功能区划》(2010~2030)暂无划定水功能区,按汇入的鸣矣河安宁工业、农业用水区执行水质标准,不稳定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但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要求。
四、根据《报告表》结论,正常工况下,项目运行期喷灌、浇灌的生产用水大部分经植物吸收、下渗、蒸腾,少部分回归水(0.26万m3/a),通过已建排水沟收集后退入市政雨水管网或湿地公园调蓄塘,不乱排。
五、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在各主要用水单元应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如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同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条件取水,对超许可量取水的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你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七、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八、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项目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九、请你单位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水务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