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尹勇诊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4 10:4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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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0514103753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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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尹**************公司(地址:安宁兴屯小区1幢19-21号商铺;联系电话:

137*****389;社会信用代码:91530*******E2M2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性别:男;民

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051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1、未设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

施、设备。

2、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

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子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3


25011422002


2024年5月14日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

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尹勇







































2024年5月1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