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11号

发布时间:2024-05-21 15:21 浏览次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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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UGWK3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绍安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光明园艺场内

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31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在进行磷矿石破碎、筛分等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场地内堆放磷矿,厂区四周建有围挡,场地积尘较厚,均为露天堆放未覆盖该公司存在堆放磷矿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4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于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核实,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08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16号)《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08号)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设置围挡或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9-08号)为准

(二)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安畅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联系人:王丹莹  

话:18213083457(公用)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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