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康睿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8 15:42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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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0527121408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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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康睿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安宁康睿口腔诊所有

限责任公司口腔诊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融合街山水融城B11栋2、3号商铺;联系

电话:187****6707;社会信用代码:9153******AHYMJ9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卓**;性别:男;民族:壮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052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

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子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3


25011422002


2024年5月27日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

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卓贵宝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