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03 10: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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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0529145954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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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530******8178L;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山水融城B31、B32幢1-7号商铺;联系电话:

1373****5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0529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1、使用的接触皮肤的止血带未达到

消毒要求。2、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具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子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3


25011422002


2024年5月29日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

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段梅







































2024年5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