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 (试行)
安宁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宁市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杜绝非法调查和重复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用于安宁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安宁市市级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安宁市统计局审批;安宁市统计局单独制定的,或与同级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安宁市统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昆明市统计局审批。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调查。
第二章 审批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审核成员由安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和各相关专业科室组成。日常工作由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
第五条 审核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
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方面对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三、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贯彻执行情况,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项目评估。
四、职责分工
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起草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组织监督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项目评估。
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审查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内容。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六条 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现有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省、昆明市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重复。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全面调查;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经常性统计调查。
第八条 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执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申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文;
(二)安宁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新增、延续或修订);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制定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措施;
(六)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报告;
(七)背景材料、试点报告、修订说明等;
(八)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九)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等;
(十)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且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的,只需提交上述(一)至(五)项的内容材料;
(十一)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二、受理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由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安宁市统计局的要求予以补正;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审查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行的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应当在收到修改稿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不予通过的预先告知。
三、决定
一般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和相关专业科室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局长签批。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和相关专业科室审查后,提请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局长签批。
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科起草审批决定书,审批决定书包括:同意、不同意两种情况。对作出不同意决定书的,必须说明理由。
四、公告
及时在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安宁市统计局在收到申请机关正式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但不含审查中需要申请机关修改统计调查制度、专家论证的时间;7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完成时间以决定书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且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的。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新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作为试行项目,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要继续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一次性专项调查项目有效期为该次调查结束时止。有效期以批复的决定书日期为起始时间。
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1个月内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项目,要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安宁市统计局依法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调查项目是否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三)调查项目是否符合预期的目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安宁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宁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新增调查项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