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05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15:28 浏览次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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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达利云

身份证号码:530***********1212

身份证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上西元村108

达利云涉嫌违法处理工业固废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11616:38时,接到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通报: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雁塔村大坟凹土地上倾倒有大量水洗磷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20241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堆放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雁塔村大坟凹土地上的尾泥达利云拉运至此场地堆放待用,经溯源该尾泥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水洗磷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压滤脱水尾泥,根据安宁茂恒经贸有限公司20万吨磷矿石加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生环复〔20215号),此脱水尾泥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规定。达利云前期在该场地使用挖机、装载机进行开挖,占地面积约2亩,下方使用土进行简单拦截,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将工业固废堆放在此地,存在违法处理工业固废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达利云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的第9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固体废物类别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行为地点不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技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区(含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其他区域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1,对达利云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人民壹拾捌柒仟元整(187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达利云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一)对达利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达利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柒仟元整(18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3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达利云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达利云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达利云2024320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将尾泥于5天内清理,并进行了绿化种植;2.达利云为农民,没有工作,目前欠外债共50多万,夫妻离婚、一人承担两个小孩在上学、父亲身患肺癌,无力承担处罚金额,且此次堆尾泥未产生任何经济效益。2024324日达利云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4424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101会议室参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主持的听证会。听证会上,达利云及现场调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达利云提出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要求,并提出与陈述申辩内容相同的积极整改和无力承担罚款理由,还对未造成环境影响和未产生经济效益进行强调,并于当日提交待现场鉴定数据出来后再进行最终行政处罚的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61日收到昆明牧环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达利云堆放水洗磷矿石尾泥处总磷为12mg/kg,周边农用地对照点总磷为18mg/kg

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达利云在安宁市县街街道雁塔村大坟凹土地上的尾泥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清理及整改工作。

针对达利云的陈述申辩理由及听证陈述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针对达利云积极配合调查,在首次发现后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将尾泥于5天内清理,并进行了绿化种植,同时于听证会后提供委托检测报告证明堆放点与周边农用地对照点总磷未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6项第一款:“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2.针对达利云陈述此行为未产生经济效益,且家庭情况复杂、经济困难的情况,在计算处罚金额时,自由裁量权共性因子中经济承受度一项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05号)》《送达回证》以及《陈述申辩书》《听证申请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委托检测报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达利云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达利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达利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18213083457(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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