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09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15:31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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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萍润洗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YJYA4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丽萍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田家营村

安宁萍润洗矿厂涉嫌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3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安宁萍润洗矿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现场正在进行铁矿破碎、筛分、洗矿等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厂原料堆场西北面场地上贮存有水洗铁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渣,为露天堆放,场地未进行防渗处理,无围挡,积尘明显,该厂现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涉嫌工业固废处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萍润洗矿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5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萍润洗矿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萍润洗矿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萍润洗矿厂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2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的第10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固体废物类别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固体废物贮存量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裁量等级为4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护措施,尚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萍润洗矿厂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人民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萍润洗矿厂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萍润洗矿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萍润洗矿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萍润洗矿厂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9-04号)为准

(二)安宁萍润洗矿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萍润洗矿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萍润洗矿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萍润洗矿厂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萍润洗矿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18213083457(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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