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方式及时限
(一)举报方式
1.登录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2.手机微信小程序搜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
3.通过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二)受理时限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二、受理范围
(一)非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判定标准或受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3.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没有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考试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8)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其他安全生产举报
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城镇燃气、水上运输、渔业船舶、民航、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能源及污染防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请拨打12345政务热线举报或者直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三)不予受理情形
1.统一举报事项已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受的。
三、奖励发放
举报人举报受理范围情形的,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规定实施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要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切实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于举报的电话、网站、邮箱、地址等渠道,加大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宣传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事故进行举报、提供线索,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督导检查、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等重点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并建立举报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加强示范引导。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附件: 附件1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