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1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828413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新华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小新桥村
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复混肥在生产,普通过磷酸钙未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2023年2月更换了新的在线监测粉尘仪,因管理不当导致原标识铭牌脱落,现为无标识铭牌状态,且一直未进行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同时,该厂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4年1月19日烟囱内壁脱落堵塞烟囱排气,触发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标记停产“F”。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2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3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化工废气,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等级为4;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17号)为准。
(二)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