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1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MYJ2T5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用木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凹子村
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喷塑烘烤房生产线在运行中产生废气。经查阅该公司年喷涂36万㎡金刚纱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金刚纱网经静电喷涂塑粉后,在烘干固化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喷塑烘烤房末端(金刚纱网烘烤成品出口)存在废气往外飘散情况,废气从生产车间厂房窗户外溢进入外环境。该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1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1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裁量等级为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为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现场检查要求进行改正。
(二)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