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04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D3BNCD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国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第四幼儿园办公业务用房一楼1、2、3号商铺
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涉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22日上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修理店在运营,现场在进行汽车维修作业,检查时发现:该修理店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涉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问题。
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3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裁量等级为3;涉及危险废物数量:0.3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一)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于2024年5月24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于当天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2.店铺为个人经营,属于个体工商户,目前是经营起步阶段,营业收入为亏损状态,后续会加大对本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按规范经营店铺。
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经核实,该修理店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且为首次发现,在发现问题当天已按照责令改正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陈述申辩内容主要为企业管理范畴,且在经济承受度一项在自由裁量权共性因子中已按该修理店为个体工商户的因素裁量,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20号)》《送达回证》以及《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市三众金色半岛汽车修理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