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15号
当事人名称:赵兴毕
身份证号:532***********2518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双湄村马鞍山
赵兴毕涉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双湄村马鞍山磷矿堆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堆场场地内露天堆存有磷矿(粉矿),现场有部分磷矿(粉矿)未覆盖。经查,在此处堆放磷矿(粉矿)当事人为赵兴毕,有占地约2000m2的磷矿(粉矿)堆存区域未进行覆盖,也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存在堆放磷矿(粉矿)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赵兴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赵兴毕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赵兴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赵兴毕于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17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22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对赵兴毕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赵兴毕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赵兴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赵兴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赵兴毕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11号)为准。
(二)对赵兴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赵兴毕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赵兴毕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赵兴毕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赵兴毕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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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