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1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777146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聪
地址:安宁市禄脿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刨花板生产线正在生产,8.15t/h的导热油锅炉和相关除尘设备正常运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导热油锅炉废气排口进行了取样监测。5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安环监〔2024〕测089号),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71mg/m3,超标0.43倍;颗粒物排放浓度7.66×103mg/m3,超标94.8倍,其余指标均达标。该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3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31号)为准。
(二)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