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17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91682900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刚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目村黑尖山
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已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2024年1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目前未投产。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份、《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22号)》《送达回证》;4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18号)》《责改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
(二)对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18号)为准。
(二)对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第三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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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