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妇儿医院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8 10:16 浏览次数: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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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计罚﹝2024﹞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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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云南城投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云南城投昆明妇女儿童医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和平大道6号);电话:0871-6****28;负责人:刘** ;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81******695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云南城投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云南城投昆明妇女儿童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023年12月24日过期未审批办理新证,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仍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4.5.30)、《询问笔录(李**、完*)》(2024.5.30)、《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5.30)、《手术登记表》(2024.5.30)、云南城投昆明妇女儿童医院门诊病历(2024.5.30)、现场照片及摄像(2024.5.30)、《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024.5.3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5.30)、《云南城投昆明妇女儿童医院(实时费用)》清单(2024.6.13)、《询问笔录(林**)》(2024.6.1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6.13)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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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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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33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