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鑫湖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4050811174853088603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鑫湖医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宁湖新城大屯路与珍泉路交叉西北角;联系电话:158******9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53018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你单位对从事接触粉尘(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1.项目;2.周期):未按技术规范出具报告(详细描述缺项或多项或周期)。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戴**)、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检测结果、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4月3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