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鑫湖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4052311092853088603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鑫湖医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宁湖新城大屯路与珍泉路交叉西北角;联系电话:158******9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码:53018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对****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从事接触茶尘(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1.项目;2.周期):未明确茶尘检查项目(详细描述缺项或多项或周期)。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赵**)、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检测结果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5月2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