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润洁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1 15:0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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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2024052711243353088603

被处罚人(单位)昆明润洁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云锡奥城和岭17幢215号商铺;联系电话:139******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53018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你单位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不具有放射影像医师资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为证。

(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                                            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5月28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