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0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UWNR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世兴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工业园区草铺片区
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该公司环评及批复中涉及运营期废气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内容:“PVC、PP-R管材在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挤出机、注塑机上方各设置1套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UV催化氧化+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但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PP-R管材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作业,未见该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核实,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便于2024年3月投入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并未对PP-R管材投入生产,而是对设备进行调试;2.公司已购买环保设备,因供货商原因未能正常供货安装,非主观故意不安装环保设施,目前环保设备已到货,正在进行安装;3.公司并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024年6月6日,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于2024年7月4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07会议室参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主持的听证会。听证会上,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及现场调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提出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要求,并提出与陈述申辩内容相同的理由,同时强调公司前期已购买废气处理系统,因供货方原因未能如期供货安装,重申现场检查时公司系对PP-R管材的设备进行调试,并未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
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为停产状态,已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系统。
针对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及听证陈述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已购买环保设备,因供货商原因未能正常供货安装,非主观故意行为,目前已积极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配套环保设施,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6项第一款:“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由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24号)》《送达回证》以及《陈述申辩书》《听证申请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革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