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户籍管理领域公民首次登记姓名

发布时间:2024-07-18 14:25 浏览次数: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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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首次登记姓名.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婴儿姓名为准,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可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姓名变更,并在曾用名中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婴儿姓名。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不符合《通用规范汉字表》规范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到签发单位换发。

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弃婴(儿童)的姓名,以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记载婴儿弃婴(儿童)为准,社会救助机构申报登记流浪乞讨人员的姓名,以社会救助机构《求助登记表》为准,按本规范第八章第四节登记的其他存疑人员,姓名应当根据其本人或抚养人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