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卫东行政处罚公示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4﹞第09号 第1页共2页 被处罚人(单位):皮卫东(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安宁市温泉街道******;身份证号码:53012319**********X;电话:185*****67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亲自诊查,在1本空白处方笺上署名(皮卫东),并于7月4日不在安宁市青龙街道青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情况下,将已经署名的空白处方笺给未经执业地址变更或者多机构备案的医师申*使用,开具处方2张。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7.4);2、《询问笔录(申*、杨**、皮**)》(2024.7.4);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7.4); 4、现场照片(2024.7.4);5、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4.7.4);6、处方笺复印件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排班表复印件(2024.7.5);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7.5);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2024.7.5);9、《询问笔录(皮卫东)》(2024.7.10)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