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青龙街道青龙社区卫生服务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4﹞第08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市青龙街道青龙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电话:185****7675;负责人:皮** ;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7908XQ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宁市青龙街道青龙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24年7月4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申*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7.4);2、《询问笔录(申*、杨**、皮**)》(2024.7.4);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7.4);4、现场照片(2024.7.4);5、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4.7.4);6、处方笺复印件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排班表复印件(2024.7.5);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7.5);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2024.7.5);9、《询问笔录(皮**)》(2024.7.10)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4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8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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