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23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2738986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艾灵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工业园区草铺片区
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存在问题反馈表》中反馈内容:“安宁园区邵九砂厂旁边空地上堆存了大量废土废渣,而且种类不一样,未作任何防治措施,建议重点关注,环境隐患突出。”2024年5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产业园区草铺片区进行排查核实,经现场核实发现:草铺街道邵九村堆存有工业固体废物(锅炉渣)约1.5万吨,只进行部分覆盖,其余未覆盖,地面未进行防渗处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经调查,该堆存锅炉渣的场地为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租用的临时堆场。该公司涉嫌违法处理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市场不景气,公司处于亏损状态;2.暂存在草铺街道邵九村的物料为生产原料,后续公司库存减少后转运至公司作为原料使用;3.公司正对整改意见积极配合,并将暂存在草铺街道邵九村的原料转运至公司生产使用。
经行政执法人员核实,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确为亏损状态,以锅炉渣为原料进行加工,堆放在草铺街道邵九村的锅炉渣已全部转运清理。
针对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且在计算处罚金额时,自由裁量权共性因子中经济承受度一项已经将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在内,故此条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暂存在草铺街道邵九村的锅炉渣虽为生产原料,但需按照其属性对应堆存或贮存要求,锅炉渣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需采取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故此条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将堆放的锅炉渣转运清理,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27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0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护措施,但尚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5000立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5%,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20号)为准。
(二)对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