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06号

发布时间:2024-07-23 10:00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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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高世贵                                      

身份证号">530***********0912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黄草坝村委会蚂蟥箐93号

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制度一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高世贵负有行政责任,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3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现场已建设有搅拌机和皮带运输机。厂区堆放约3000吨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经查,该磷石膏水泥缓凝剂为该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利用磷石膏和电石渣经混合搅拌后生产出的产品,该公司目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未开展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世贵负有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一)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5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高世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达利云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高世贵于2024531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高世贵于20241月即外出联系业务,未负责该项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于春节辞职后,该岗位一直处于空缺状态,高世贵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生产配合整改;2.当事人收入需承担家庭负担,无力承担此次罚款。

经行政执法人员核实,该项工作负责人员已于2024年春节辞职,负责管理的公司副总高世贵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配合整改。

针对高世贵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针对原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已离职,高世贵了解和管理该项工作不足6个月,且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办理环保手续,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采纳;2.针对高世贵陈述家庭负担重、经济困难的情况,在计算处罚金额时,自由裁量权共性因子中经济承受度一项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14号)》《送达回证》以及《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高世贵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高世贵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高世贵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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