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钦润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2 14:19 浏览次数:0
字号:[ ]


   











































































































编号:20240729113646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页共1

当事人:**(性别:女;身份证号:5321************2548;民族:汉族;住址:安宁市

连然街道**********;联系电话:158****0155):


   本机关于20240729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处方权在安宁市药君堂

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中医诊所开具处方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子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3


25011422002


2024年7月29日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

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4年7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