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10号
当事人名称:麻增磊
身份证号:">410***********2275
地址: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办事处后刘口村303号
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制度一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麻增磊负有行政责任,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19日,安宁市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第10批次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受理编号: D3YN202405180041,举报内容涉及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日开始对生产设施进行新增改建,新增改建后建设项目生产规模从之前1万t/a增加至2万t/a,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已发生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新建的液体聚氯化铝产品储罐、改建的盐酸储罐及板框压滤机已于2024年3月1日建成投产至今,未开展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麻增磊负有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一)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
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麻增磊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麻增磊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麻增磊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麻增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麻增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麻增磊于2024年6月8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当事人麻增磊前期未负责该公司环保工作,在前环保工作负责人辞职后才接手该项工作;2.当事人麻增磊于2024年2月即外出联系业务,在发现问题后立即赶回云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生产配合整改,也以此次事件为教训,督促提高管理水平。
经行政执法人员核实,该项工作负责人员已辞职,当事人麻增磊于2024年2月接手该项工作,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配合整改。
针对麻增磊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原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已离职,当事人麻增磊接手该项工作不足6个月,且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29号)》《送达回证》以及《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麻增磊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麻增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麻增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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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