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27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6825091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家锐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
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2024年5月13日安宁市水务局通报:“市水务局在巡河过程中发现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废水进入和平片区排水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冲洗地板的废水及洗车池的水顺着地面流入厂区外的雨水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当日对该公司厂区外水沟上游、下游开展执法监测,于2024年5月28日出具(安环监〔2024〕测079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依据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水沟的水执行(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进行评价,即厂区外水沟下游PH值为9.6超过PH值6~9无量纲标准范围,该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已于当日积极进行整改,对地板冲洗废水及洗车池的水进行有效回收后用于生产,确保废水不再流入和平片区排水沟,并每天安排人员进行巡查;2.受市场经济及疫情影响,公司为亏损状态,资金困难,已影响员工工资发放。
经行政执法人员核实,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有废水外排。
针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于当日积极进行整改,对地板冲洗废水及洗车池的水进行有效回收后不外排,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且在计算处罚金额时,自由裁量权共性因子中经济承受度一项已经将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在内,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35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后督察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I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111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1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999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10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09-33号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零壹拾元整(1010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33号)为准。
(二)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零壹拾元整(1010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合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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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