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28号

发布时间:2024-08-06 10:11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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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86362167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倩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西元村观音塘

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65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第27批次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受理编号:D3YN202406040008,举报内容: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雁塔村上西元村鹏程养殖场、鹏程有机肥厂经常在夜晚烘干鸡粪做有机肥,恶臭扰民。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当日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有明显异味,现场正在进行堆肥发酵熟化作业,现场无烘干设备厂房顶部及侧面存在多处未完全密闭情况,各生产区内部过道联通未完全隔断也未设置过道门,恶臭气体从厂房未完全密闭处无组织外逸。该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7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3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28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的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为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人民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09-35号)为准

(二)对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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