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25号

发布时间:2024-08-07 10:0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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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9720789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成坤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黑土厂村

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519日,安宁市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第10批次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受理编号: D3YN202405180041,举报内容涉及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11日开始对生产设施进行新增改建,新增改建后建设项目生产规模从之前1t/a增加至2t/a,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已发生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新建的液体聚氯化铝产品储罐、改建的盐酸储罐及板框压滤机已于202431日建成投产至今,未开展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一)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6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9-2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建设进程: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陆仟元整(6000.00元)。

(二)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贰拾万玖仟元整(209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26号)》的要求限期改正,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9-26号)为准

(二)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湶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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