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29号

发布时间:2024-08-07 10:1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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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777146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聪

地址:安宁市禄脿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5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原环评审批的内容之外新建1台热风炉,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同时配套建设有81.6米旋风除尘器、1个高5.2米旋风除尘器、1套水膜除尘及其他管道、机房等附属设施。经查,该套新建设施未取得环评批复,于202311月开始建设,20243月建成,现场检查时该套新建设施未生产,也未见有生产痕迹。该公司涉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7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4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自由裁量: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人民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9-30号)为准

(二)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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