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药君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文号:安卫医罚﹝2024﹞第10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市药君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城市小区1幢A-W21号商铺);电话:137XXXXX89;负责人:夏XX;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DE3PAL3W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宁市药君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中医诊所2024年7月18日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夏XX从事中医诊疗活动和2024年7月24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冯XX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7.26);2、《询问笔录(彭XX、张XX、刘XX、夏XX)》(2024.7.26);3、现场照片、摄像(2024.7.26);4、治疗单和排班表复印件(2024.7.26);5、《中医诊所备案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4.7.26);6、《询问笔录(夏XX、冯XX)》(2024.7.29);7、《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7.29);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5.16);9、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4.7.29)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14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转下页)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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