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多丽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文号:安卫医罚﹝2024﹞第11号 被处罚人(单位):夏多丽;电话:137XXXX548;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66;住址:安宁市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7月18日在安宁市药君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中医诊所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7.26);2、《询问笔录(彭XX、张XX、刘XX、夏XX)》(2024.7.26);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7.26);4、现场照片、摄像(2024.7.26);5、治疗单和排班表复印件(2024.7.26);6、《中医诊所备案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4.7.26);7、《询问笔录(夏XX、冯XX)》(2024.7.29);8、夏XX身份证复印件(2024.7.29)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20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转下页)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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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接上页) 第2页共2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2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