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24号

发布时间:2024-08-15 10:1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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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8R3C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川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甸东村小高山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5151648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接到群众反映:安宁市县街街道小高山祥鹏搅拌站,疑似未取得环评批复,露天堆放石料,粉尘污染周围环境,请调查处理。

2024516日上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人反映地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搅拌站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30m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工程项目在生产,现场在进行混凝土搅拌及装车作业。经查,该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于20209月开工建设,202211日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涉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6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49-3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超过期限改正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该公司按昆生环责改〔20249-24号要求限期改正,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二)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9-24号)为准

(二)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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