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4〕85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安宁市金方街道普河 村委会清水沟村小组取用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宁市金方街道普河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普河村委会清水沟村小组龙潭位于清水沟村小组,取水方式为水泵,取水坐标为东经102°32′,北纬24°53′,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供水范围及对象:清水沟村小组居民821人及牲畜用水,取水类型为地表水,申请取水量为3.02万m3/a,许可水量3.02万m3/a。取水权人为安宁市金方街道普河村民委员会,管理、维护、使用单位为清水沟村小组。
二、根据《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普河村委会清水沟村小组龙潭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论证表(B)》(以下简称论证表)主要结论,论证区采用95%降水保证率计算地下水补给量时,地下水可开采量为27.26万m3/a,本论证区内4眼深井(马料河村小组、大普河村小组、甸尾村小组、海谷村小组)、1处龙潭(清水沟村小组)共计取水量11.61万m3/a,剩余可开采量为15.65万m3/a;枯季清水沟龙潭实测流量为1.69L/s(146m3/d),本次项目申请取水82.86m3/d,本项目申请取水量3.02万m3/a,区域水资源能满足用水需求。
三、根据《论证表》中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编号:2023020187号),检测水质除锌、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指标超标,其余检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22),为确保供水安全,村小组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如水质净化处理、杀菌等)后,确保水质达标后再进行供水。
四、根据《论证表》结论,正常工况下,清水沟村小组年退水量0.48万m3,退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汇入农灌渠回用于农灌,部分退水通过蒸腾、田间地头植物根系吸收及入渗土壤内。不设排污口。
五、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在取水口安装一级计量水表,各主要用水单元(入户)应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如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条件取水,对超许可量取水的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同时,加强取水口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取水口防护,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六、根据《论证表》结论和专家函审意见,为确保供水安全,请你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取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处理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现行)后再进行供水;加强对取水水质的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
七、你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九、请你单位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你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水务局
2024年8月16日